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001号
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YZ-NSL-05-1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洪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开发区关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葛岸丽。
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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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傅多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