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5197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飞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阳市关山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葛岸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与被告浙江利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成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