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民初5787号
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古国才,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乐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姚岳,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兵,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晓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