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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信雅禾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16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风行,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信雅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6号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3945436M。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512X。

法定代表人:魏雷。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大厦A栋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E59F39。

负责人:张宏轩。

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4939758E。

法定代表人:姚岳。

第三人:重庆睿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12690W。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

原告**与被告重庆信雅禾讯科技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睿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