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16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风行,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信雅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6号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3945436M。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512X。
法定代表人:魏雷。
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大厦A栋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E59F39。
负责人:张宏轩。
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4939758E。
法定代表人:姚岳。
第三人:重庆睿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12690W。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
原告**与被告重庆信雅禾讯科技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睿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