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17***与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
被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334室。
法定代表人:于震宇。
被告:李伟,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卫华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