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2日具函将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财产线索提交本院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苏08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2023年3月10日,本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查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苏H×××**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2023年3月16日,本院收到淮安仲裁委员会关于同意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苏H×××**车辆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