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8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衡东县大浦镇20MW光伏电站项目开关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YJNY-GF168-SG01)约定管辖为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是南京市江宁区,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衡东县大浦镇20MW光伏电站项目开关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YJNY-GF168-SG01)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无效。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本案由该工程所在地法院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贺清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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