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
法定代表人:袁社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故本案依法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旷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