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147号
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衡东县大浦镇浦东大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社平。
原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住所: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永旺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中。
被告:***,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衡东县。
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3元,由原告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艺平
人民陪审员  陈石林
人民陪审员  黄明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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