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6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6081722-3。
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秦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国购名城综合楼**楼**织机构代码6694701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新闻、李君、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亳执字第002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淮河路国购名城北侧综合楼B楼房产(产权证号:××号),因被执行人**、秦新闻、李君、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16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9月7日,在第三次拍卖会上因未能成交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8976000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本案执行款含本金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920元、律师费20000、评估费80000、拍卖费5000元、调解书约定利息1244425元(从2015年3月6日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合计4867345元。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补交差价41086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淮河路国购名城北侧综合楼B楼房产(产权证号:××号)作价897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债务。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
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祥东
审判员 赵瑞强
审判员 齐广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