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6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美玲与被执行人*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新闻未履行和解协议,*美玲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2月6日,本院以(2015)亳诉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闻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权证为合蜀字×××号)房产。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美玲提出续行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新闻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权证为合蜀字×××号)房产。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冯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