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秦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6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国购名城综合楼B楼8F。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冯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