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6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洪标,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国购名城综合楼B楼8F。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洪标与被执行人**、*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新闻、***履行和解协议,洪标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4)亳诉保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亳执字第20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皖S×××××号、皖S×××××号小型汽车及房地权证亳字第××、20××52号房产。因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洪标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2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的皖S×××××号、皖S×××××号小型汽车及房地权证亳字第××、20××52号房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四、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冯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