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亳执字第00284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顺。
被执行人:*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新闻、**、安徽省臻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