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

***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9号
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枣安置地******楼**。
法定代表人:戴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村**励志大道旁励志城邦****。
被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玉霞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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