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金侨尚******。
法定代表人:王洞兴,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远俊,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斐。
原审被告: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村**励志大道旁励志城邦****div>
法定代表人:廖凌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在案外与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和原审被告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湖南凌云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龙集东
审判员 杨再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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