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08行初13号
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1号2幢1层附64号。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应强,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
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锦悦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朝。
第三人:李正,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正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石俊峰
审判员 王 蕊
审判员 李任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