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民初1093号
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负责人:***,该院院长。
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震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