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75号之一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北郊12号。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青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互助县威远镇新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6元,减半收取18323元,由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