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保47号
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德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德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2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