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241号
原告:马慧军。
被告: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老西营村松树梁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承德市金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彭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