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财保47号
申请人: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于桂珍,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梁尔军。
申请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86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86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邸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