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9313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龙路19号1幢215室(7)。
法定代表人:李章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岚岚,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敏琴,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303J室。
法定代表人:苏杭。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0301-L0010。
法定代表人:于桂珍。
被告: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287号财富广场5幢725。
法定代表人:薛彩侠。
被告:忠德鑫晟(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华街长白山特产商贸城D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连杰。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忠德鑫晟(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郑 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丽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