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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某某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9313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龙路19号1幢215室(7)。
法定代表人:李章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岚岚,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敏琴,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303J室。
法定代表人:苏杭。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0301-L0010。
法定代表人:于桂珍。
被告: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287号财富广场5幢725。
法定代表人:薛彩侠。
被告:忠德鑫晟(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华街长白山特产商贸城D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连杰。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忠德鑫晟(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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