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80722367R,住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L00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78788Q,住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8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66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