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2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被告:三河市春立打井队,住所地三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L62783613。
负责人:武春立。
被告:武春立,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原告**得与被告***、三河市春立打井队、武春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