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2民初1600号
申请人:***,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被申请人:武春生,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被申请人:三河市春立打井队,住所地三河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系三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春生、三河市春立打井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春生、三河市春立打井队、***在价值1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春生、三河市春立打井队、***名下价值12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