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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739号
原告: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隆兴西路3280号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8267935R。
法定代表人:蒋亚军,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51118A。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公司经理。
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4元,由原告河北善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青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