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科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火炬电力设备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亿丰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火炬电力设备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08号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亿丰公司与火炬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电器工程分包合同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亿丰公司针对案涉工程没有承包建设,没有与开发单位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不可能以第九项目部的名义向火炬公司进行分包。由于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在黑龙江省宁安市建设局登记备档,亿丰公司在一审中向宁安建设局提出调取该份合同遭拒绝,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调查。亿丰公司在牡丹江市公安局备档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也无法调取,一审法院亦未调查取证。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其在2010年6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任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或者是代表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职务行为,与亿丰公司无关,原判决由亿丰公司承担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亿丰公司曾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设立过第九项目部,认可第九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在分包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就是该第九项目部的公章。宁安市建筑管理站备案中标材料中体现宁安市宁安镇恋恋山城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亿丰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基于以上事实,原判决认定亿丰公司与火炬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电器工程分包合同并无不当。
亿丰公司再审主张一、二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取证。因亿丰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其如果不申请鉴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亿丰公司仍不申请对案涉合同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故其此节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牡丹江亿丰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白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