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川疆弘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4财保80号

申请人:伊犁川疆弘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世界城小区二期A7号楼2层2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祝财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青海路590号佳源·新天地住宅小区17号楼3层310-311-313号。

法定代表人:林圣杰,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川疆弘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川疆弘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账号为×××)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0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川疆弘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