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攀、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968号
原告:**攀,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告: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青海路590号佳源新天地住宅小区17号楼3层310-3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与被告***、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