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兆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俊丰门窗经销部与大连兆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1728号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俊丰门窗经销部,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东北路5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0X285P64。
经营者:李俊奇,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西北路33号2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051132417J。
法定代表人:赵付营。
被告: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国际会议中心C座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25480K。
法定代表人:邱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俊丰门窗经销部与被告大***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俊丰门窗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大***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后为612元,由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俊丰门窗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春绮
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