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同业拆借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389号之一
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汪宏,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毛,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时代小区35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凡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利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