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3民初5315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单元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70921536。
法定代表人:卢发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44936.77元,并赔偿占用该笔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4936.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为675.91元)。2、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由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而来。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遵义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热水系统成套设备供应安装及空调系统成套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分别签署了编号为CSCEC43-(2014)-022AQYJZX-专业分包001的《专业分包合同》与CSCEC43-(2014)-022AQYJZX-专业分包002的《专业分包合同》,将上述两项工程分包给被告,分包暂定总价为3228451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完成分包任务,2018年1月,原被告结算确认:热水系统的结算金额为2818350.38元,空调系统的结算金额为236712.85元,两项工程结算总价为3055063.23元。截止2020年1月31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100000元,多支付了44935.7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多收取原告44936.77元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依据,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据此,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也同意退还超付的工程款,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所以无法还钱,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无异议,主张的利息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遵义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热水系统成套设备供应安装及空调系统成套设备供应安装工程签署了《专业分包合同》,将上述两项工程分包给被告,分包暂定总价为3,228,45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完成分包任务,2018年1月,原、被告经结算确认:热水系统金额为2,818,350.38元,空调系统金额为236,712.85元,两项工程结算总价为3,055,063.23元。截止2020年1月31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100,0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认多收取了原告44,935.77元,并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程款44,936.77元及相关利息,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936.77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