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恢131号
申请人:**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国酒新城北区安置房一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50178270L。
法定代表人:宋华。
被执行人: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单元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70921536。
法定代表人:卢发军。
申请人**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凤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