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

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国酒新城北区安置房一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50178270L。
法定代表人:宋华。
被执行人: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单元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70921536。
法定代表人:卢发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69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582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交纳执行费7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黑蚂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5元,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雷闻旭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