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01执298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少林,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昌吉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726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726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72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8年8月17日、2018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30日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编号为新(2017)昌吉市不动产权6011344号土地一宗,但已出售他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根军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