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7082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仙,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601-A6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