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437号 原告:***,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七一中路1616号九州商务中心1号楼602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红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