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与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91民初449号
原告:曾硕,男,汉族,1993年1月22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4420041F。
法定代表人:柳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系公司员工。
曾硕与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曾硕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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