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柳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京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
审判员*畅
法官助理张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