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9291号
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月泮(半)湾休闲会馆。
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月泮(半)湾休闲会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秦皇岛朗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