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841号
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御府苑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