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825号
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御府苑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2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2023年2月7日,本院向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2023年2月8日,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称不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资生典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