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2173号
原告: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富昌路48号商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68号(北岭颐园北区9幢1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铭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卓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丙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