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合
被执行人:***、段博升、四川铭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持有、工商登记、财付通余额、支付宝余额等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延刚
审判员 郭 政
审判员 胡琼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