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1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新苑路东长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1666854T。
法定代表人:顾孝明,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17日发出公告,于2019年6月26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5886343,金额为70000元;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嘉兴海宁支行;收款人为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3日;凭票付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瑞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明
审 判 员 陈豪东
审 判 员 李贞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莲
书 记 员 朱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