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8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招商花园14栋S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2223T。
法定代表人:刘学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婷,系公司行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荔景北路骏德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9780W。
法定代表人:鲜霁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上诉人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预交人民币3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6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预交人民币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上诉人骏德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赵 雪 琳
审判长 周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缓(兼)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