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本院九龙法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9130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九龙法庭。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162元,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9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