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666号
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鸿特五金塑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77。
投资人:***。
被告:***,女,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鸿特五金塑胶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为981元,由原告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